大冶法院依法发出“家庭教育令”

发布时间:2023-05-17 10:07: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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荆楚网(湖北日报网)讯(通讯员 张国庆)“妈妈……爸爸。”提起爸爸妈妈,刚刚牙牙学语的小诗(化名),眼里有些茫然和疏远。因为太小,是否愿意跟随父亲一起生活,她无法给出答案。

小诗的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,当时离婚协议约定不满1岁的小诗由母亲吴某监护并随其共同生活,父亲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。协议离婚登记不到一年,吴某便将小诗寄养在其父母家,自己却独自外出打工长期不归。从此,小诗和外公、外婆一起生活。

“我要求探视小孩,被告总是以各种借口拒绝。”原告李某表示,小诗外婆还要照顾3个孙子女,没有过多的精力和时间,对小孩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。为了小孩子的身心健康,他将前妻吴某告上法庭,要求变更抚养关系。

大冶法院经审理查明,李某工作收入稳定,能按约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。2020年12月9日至2022年11月1日,他按季度将抚养费直接转入被告农行卡账户上。为最大程度保障孩子的权益,承办法官罗锋通过电话、短信、实地走访等多种途径尽最大努力联系孩子的母亲。毕竟,该案不仅关系着吴某作为一个母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,还直接影响到孩子的成长和心理健康。但遗憾的是,吴某始终没有露面,也不予理会。

小诗的外公、外婆情绪激动,坚决不同意将小诗交给李某抚养。承办法官以解读法律条文、讲解典型案例的方式,为老人说明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,传授“依法带娃”的含义及正确“带娃”方式方法,并以孩子未来的成长发展为切入点,结合双方的工作、生活情况,释法析理,耐心疏导。经过多轮沟通,小诗的外公、外婆终于平静了下来。

最终,罗锋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,从有利于未成年健康成长、保障未成年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,充分考虑原告的按约履责、足够的经济能力、时间和良好的家庭环境等情况,结合被告外出打工、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实情,依法判决小诗由原告抚养,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小诗成年之日止。

罗锋意识到,仅靠一纸判决,仍无法真正实现儿童权益的现实保护,遂依法发出旨在保护小诗的“家庭教育令”,裁定李某不得拒绝小诗外公、外婆探视,吴某应多关注孩子的生理、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,保持与老师每月至少一次的联系,如违反裁定,视情节轻重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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